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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176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利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张军朋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张军朋,张胜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7664号原告:王利娟,女,1970年6月22日出生。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被告:张军朋,男,住河南省郑州市。被告:张胜杰,男,1991年06月10日出生。原告王利娟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张军朋、张胜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王利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利娟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谭舒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