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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民终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花秋英、张芝祥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花秋英,张芝祥,高立成,王世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20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花秋英,女,1964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芝祥,男,195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峰,张家口市君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高立成,男,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保定市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淑琴(系高立成姐姐),195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经开区。原审被告:王世和,男,195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上诉人花秋英因与被上诉人张芝祥,原审被告高立成、王世和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7)冀0702民初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花秋英,被上诉人张芝祥,原审被告高立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淑琴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花秋英与高立成于2013年11月27日向张芝祥借款200000元,张芝祥预先扣除利息后,实际转账放款177533元,双方约定的利息是35‰,已超过了法律的规定。双方于2014年12月5日另行签订借款协议,认定花秋英未还的本金为10000元、未归还的利息为28000元。在此期间花秋英向张芝祥的还款一审未予查清,故张芝祥与花秋英虽然认定仍欠利息28000元,但因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故不能确定该28000元利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花秋英另称归还过20000元,且有证人证言予以证实,但该证人并未出庭,花秋英归还的该20000元如何认定应当予以查明。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2017)冀0702民初20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还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602元,花秋英申请缓交,本院并未收取。审判长 姜 兵审判员 梁金前审判员 姜建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梁秀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