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06执151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郑某1与郑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某1,郑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206执1518号申请执行人郑某1,女。法定代理人:林某,女。被执行人郑某2,男。申请执行人郑某1与被执行人郑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206民初52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郑某2自2016年3月起于每月20日前向郑某1支付当月生活费600元,郑某1的教育费、医疗费由郑某2及林某凭票据各半承担,上述费用支付至郑某1十八周岁止。二、驳回郑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郑某2负担。该款已由郑某1预付,郑某2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将该款直接支付给郑某1,本院不予退回。申请执行人郑某1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9000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郑某1向本院提出申请,告知被执行人郑某2无可供执行财产,故自愿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郑某1自愿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符合终结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正平审 判 员 徐 雷代理审判员 王益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 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