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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8民初24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文成县巨屿镇人民政府与温州宏格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成县巨屿镇人民政府,温州宏格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8民初2489号原告:文成县巨屿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浙江省文成县巨屿镇云江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刘波,系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赵国柱,浙江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贵,浙江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宏格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樟路11号望海公寓18幢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1660592814E。法定代表人:倪延云,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文成县巨屿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温州宏格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文成县巨屿镇人民政府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员 陈尔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胡 炜代书记员 赵银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