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803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张洁与刘善峰、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洁,刘善峰,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8034号原告:张洁,女,汉族,1997年1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刘善峰,男,汉族,1977年8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宁陵县。被告: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鼎路70号河南省煤田地质局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4HX00N。负责人杨志军,总经理。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黄河路11号豫粮大厦15、16层及东配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7243879。负责人张国勇,总经理。原告张洁与被告刘善峰、诚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张洁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洁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贾自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月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