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11民初29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8-30
案件名称
抚顺市泰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抚顺市泰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11民初2966号原告抚顺市泰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市顺城区隆城街隆城花园1号楼3号门市。法定代表人英连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夏丽丽,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高鑫,男,1961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抚顺市泰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高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本案中,被告所在园区的大自然城市家园业主委员会与原告于2017年2月13日签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合同第三十五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或报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同意由抚顺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被告在庭审前提出管辖异议,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依法驳回原告抚顺市泰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抚顺市泰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全额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佳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姜奕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