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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59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时青文与孟海涛、中国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青文,孟海涛,中国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5900号原告时青文,男,1959年7月15日生,汉族,住滑县。委托代理人张套江,河南锦航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海涛,男,1985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安阳市安阳县。被告中国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地址:郑州市金水区东三街、黄河路南绿城黄河锦园1栋7、8层。法定代表人赵瑞,职务:总经理。本院审理原告时青文诉被告孟海涛、中国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时青文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时青文的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时青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时青文负担。审判长 陈 昭审判员 郭春明审判员 崔向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丁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