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7101执恢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成都西南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与成都宏杰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西南铁路物资有限公司,成都宏杰铁路物资有限公司,熊国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01执恢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成都西南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北三路11号。法定代表人王晓岚。委托代理人祝慰,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金鹏,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成都宏杰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玉双路18号。法定代表人熊国勇。被执行人熊国勇,男。本院在执行成都西南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与成都宏杰铁路物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6月29日追加成都宏杰铁路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熊国勇为被执行人,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成都宏杰铁路物资有限公司及熊国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铁路运输法院(2015)成铁民初第17号《民事判决书》和成都铁路运输法院(2017)川7101执恢8号《执行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法院申请回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 奕审判员 唐大成审判员 周相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金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