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06
案件名称
李少春、山东凤阳凯瑞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少春,山东凤阳凯瑞家具有限公司,山东成武凤阳家俱有限公司,刘世刚,陈现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执195号申请执行人:李少春,男,汉族,1965年7月24日出生,住济南市槐荫区。被执行人:山东凤阳凯瑞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正阳路1889号,组织机构代码680650241。法定代表人:陈现福,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山东成武凤阳家俱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开发区顺河路中段西,组织机构代码693122296.法定代表人:袁同华,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刘世刚,男,汉族,1964年9月12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陈现福,男,汉族,1969年8月15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申请执行人李少春与被执行人山东凤阳凯瑞家具有限公司、山东成武凤阳家俱有限公司、刘世刚、陈现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济民五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作出失信被执行人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经查询执行,除已执行陈现福银行存款651.12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济民五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该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文诚审判员 隋登科审判员 顾 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杜 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