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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81民初57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马鞍山隧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滕州市亿腾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隧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滕州市亿腾机械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81民初5742号原告:马鞍山隧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南环路东段。法定代表人:陶宝林,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滕州市亿腾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机械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孔德付,该公司经理。原告马鞍山隧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滕州市亿腾机械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马鞍山隧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马鞍山隧通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成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