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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101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邱世从与畅海涛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世从,畅海涛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10186号原告邱世从,男,汉族,1968年1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付波,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畅海涛,男,汉族,1971年10月29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本院受理原告邱世从与被告畅海涛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邱世从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有效,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世从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陈 婷代理审判员  张元平代理审判员  杨 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 岩打印:王岩校对:王岩2017年月日送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