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7执3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会娟与杨粉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27执369号申请执行人:王会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被执行人:杨粉琴,汉族,农民,住甘肃省镇原县。关于申请执行人王会娟与被执行人杨粉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甘10民终5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粉琴没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会娟于2017年7月25日向镇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杨粉琴赔偿其围墙维修费1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62.5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工作人员做思想工作,讲法律政策,杨粉琴履行了(2017)甘10民终5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2017)甘10民终58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履行完毕。执行费50元杨粉琴已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7日作出的(2017)甘10民终58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