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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21民初19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衣某与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衣某,梁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1969号原告:衣某,现住镇赉县。被告:梁某,现住镇赉县。衣某与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衣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衣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衣某负担。审判员  徐凤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霍欣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