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21民初19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衣某与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衣某,梁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21民初1969号原告:衣某,现住镇赉县。被告:梁某,现住镇赉县。衣某与梁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衣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衣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衣某负担。审判员 徐凤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霍欣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