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026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曹元珍与朱帮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元珍,朱帮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6民初1732号原告:曹元珍,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告:朱帮伟,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原告曹元珍与被告朱帮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曹元珍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曹元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元珍撤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计410元,由曹元珍负担。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梅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