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6民初17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06
案件名称
曹元珍与朱帮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元珍,朱帮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6民初1732号原告:曹元珍,男,1968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被告:朱帮伟,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甘肃省宁县。原告曹元珍与被告朱帮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审理中,原告曹元珍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曹元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元珍撤诉。案件受理费820元,减半收取计410元,由曹元珍负担。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梅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