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32执1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行、白占荣银行卡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口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行,白占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532执13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行统一社会信用的码:91532532218151565C住所地:云南省河口县天香街法定代表人:陈兵,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白占荣,男,1981年1月2日生,壮族,现在服刑。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口支行与白占荣银行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白占荣现在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2017年10月24日,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请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的(2017)云2532执13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黄 凯审判员 钟雪婷审判员黄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盘 小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