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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23民初34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支行与张兵、吴颖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支行,张兵,吴颖,朱峰,展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23民初3476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23785013214J,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法定代表人:刘再民,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盛玉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支行业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殷西军,山东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兵,男,1971年5月18日出生,住东平县。被告:吴颖,女,1971年8月25日出生,住东平县。被告:朱峰,男,1975年3月18日出生,住东平县。被告:展蕊,女,1975年8月16日出生,住东平县。被告吴颖、朱峰、展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屏,东平平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支行诉被告张兵、吴颖、朱峰、展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2017年10月24日,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83元,减半收取计1941.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平支行负担。审判员  赵树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玉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