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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1民初50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孔令义与张金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义,张金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1民初5027号原告:孔令义,男,198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委托代理人:袁永生,山东汤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金相,男,199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曹县。原告孔令义与被告张金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受理。2017年10月9日向被告张金相送达起诉状副本,2017年10月17日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向由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令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孔令义负担。审 判 员 徐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美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