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2执59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吴青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吴青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22执599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凤翔县东湖路中段82号。法定代表人王波峰,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吴青玉,男,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22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吴青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该案件执行标的29753元,案件受理费280元,执行费3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322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永利审 判 员 杨文博代理审判员 赵五一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小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