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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7执恢52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李连增与王宏禄、唐志国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连增,王宏禄,唐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7执恢525号申请执行人:李连增。被执行人:王宏禄。被执行人:唐志国。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连增与被执行人王宏禄、唐志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宏禄、唐志国未履行法律义务。根据(2014)夏民初字第209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宏禄、唐志国应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王宏禄、唐志国名下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查明:被执行人王宏禄、唐志国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 杰审判员 尹奎祖审判员 赵海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