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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民初5453-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王涛、黄秀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黄秀芹,新疆金三和集团有限公司,博乐市欣和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民初5453-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凡苗苗,女,汉族,1982年9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友谊路东一巷**号,身份证号码3412221982********。被申请人:王涛,男,汉族,1971年3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申请人:黄秀芹,女,汉族,1971年2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太和县,被申请人:新疆金三和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博州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博州金三角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1MA775XWH6P。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博乐市欣和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博州博乐边境经济合作区(博州金三角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701MA7764A67。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经理。解除保全申请人凡苗苗诉被申请人王涛、黄秀芹、新疆金三和集团有限公司、博乐市欣和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2017)皖1222财保8号-1民事裁定书,查封了:1、被申请人王涛的位于太和县健康路南侧商贸公司商住楼6楼的房屋一套;2、被申请人黄秀芹的位于太和县晶宫世纪城18楼102户房屋;3、被申请人黄秀芹的位于太和县晶宫世纪城16楼204户房屋;4、被申请人王涛或黄秀芹位于合肥市房屋一套。解除保全申请人凡苗苗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凡苗苗与被申请人王涛、黄秀芹、新疆金三和集团有限公司、博乐市欣和服饰有限公司民间借款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案外达成和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凡苗苗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1、王涛的位于太和县健康路南侧商贸公司商住楼6楼的房屋一套;2、被申请人黄秀芹的位于太和县晶宫世纪城18楼102户房屋;3、被申请人黄秀芹的位于太和县晶宫世纪城16楼204户房屋;4、被申请人王涛或黄秀芹位于合肥市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松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曼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