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执6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朱学英与淄博俊荣贵邦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学英,淄博俊荣贵邦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6执6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朱学英,女,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淄博俊荣贵邦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机场路1号北二层。法定代表人:司燕鹏,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学英与被执行人淄博俊荣贵邦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6民初10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已按规定缴纳。至此,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6民初10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事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问题(试行)》第10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6民初103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马永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李旭东书 记 员 丁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