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49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陈跃与曹大勇、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跃,曹大勇,常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4930号原告:陈跃,男,197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安徽明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大勇,男,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常伟,男,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陈跃为与被告曹大勇、常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2017年9月1日,按照陈跃提供的被告曹大勇送达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城关镇XXXX,曹大勇电话号码186XXX****、1395XXX****)、被告常伟送达地址(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魏庄镇XXXX,常伟电话号码1539****X26、0552-38XX559)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分别向曹大勇、常伟邮寄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邮政部门以曹大勇家中无人、常伟不在单位手机号改了为由,将两份邮件退回本院。2017年10月12日,本院向原告陈跃送达提供曹大勇、常伟准确送达地址告知书,限陈跃自收到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提供曹大勇、常伟准确送达地址。逾期后,原告陈跃仍未向本院提供曹大勇、常伟准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陈跃不能提供被告曹大勇、常伟准确的送达地址,应视为本案被告不明确,依法应驳回原告陈跃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常美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双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