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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45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平与被执行人田志平民间借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平,田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4506号申请执行人刘平。被执行人田志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平与被执行人田志平民间借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112民初66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216320元。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予以准许,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7)陕0112执4506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执行人刘平与被执行人田志平民间借贷一案一审裁定书审 判 长  叶 军代审判员  党白鹭代审判员  王峥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立旺打印人:吴立旺校对人:党白鹭送达时间:年月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