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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22民初31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姜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姜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3170号原告:张某,女,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姜某,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农安县。原告张某与被告姜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初春光代理审判员  何 妍人民陪审员  迟义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