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22民初317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姜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姜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22民初3170号原告:张某,女,1974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姜某,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农安县。原告张某与被告姜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张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计10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 判 长 初春光代理审判员 何 妍人民陪审员 迟义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