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民初97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昆明云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任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云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卓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9772号原告:昆明云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西山区马街中路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72679180M。法定代表人:苏国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伟芳,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燕,女,系该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任卓,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原告昆明云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任卓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原告昆明云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明云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云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昆明云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雅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