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5民初525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宇亚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宇亚伟业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5民初52538号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安县紫山镇林口。法定代表人:徐世辉。委托代理人:徐志潜,男,1968年3月8日出生,汉族,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部长,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河南新村22座703单元。被告:北京宇亚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9号中服大厦908室。法定代表人:汪凤雷。委托代理人:王海英,北京伊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宇亚伟业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达利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孙国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琳琳-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