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执19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重庆斗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斗大混凝土有限公司,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1903号申请执行人:重庆斗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南川区东城街道办事处大铺子居委10社,组织机构代码:561646047。法定代表人:罗为,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分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石坪桥横街66号第三层3号,组织机构代码:05515。法定代表人:谢黎明,职务: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斗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军海建设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渝0110民初37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斗大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经采取查房屋、车辆、银行等“四查”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尚未受偿受理费604495元及利息。执行费8445元未收取。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0执190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朱丽华代理审判员 杨 光代理审判员 彭 超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程 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