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2民初31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民初3129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79年9月,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被告:黄某某,男,生于1987年3月,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 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友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