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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2民初31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黄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民初3129号原告:杨某某,女,生于1979年9月,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被告:黄某某,男,生于1987年3月,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黄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杨某某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罗 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黄友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