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38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广州市石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奥林匹克体育中心联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石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东省奥林匹克体育中心
案由
联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138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州市石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二路13号四楼A区2A房。法定代表人:林楚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亚,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柳江,该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广东省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东圃。法定代表人:史安方,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海鹰、陈辰,均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律师。上诉人广州市石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韵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省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以下简称奥体中心)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0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石韵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支持石韵公司原审反诉请求,驳回奥体中心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判决要求石韵公司支付场地占用费判决错误。石韵公司与奥体中心属于合作关系,奥体中心提供场地,石韵公司提供服务。合同尚未解除之前,判决场地使用费是错误的。二、合同不能履行的根本原因在于奥体中心违反合同约定,拒不与石韵公司履行合同导致,非石韵公司违约。石韵公司认为虽然在展览会举办后石韵公司仍然占用首层,但这是为了履行合同必须的行为,不是违约,办理涉案博览会是需要筹备和展览,展览结束后就要进行下期展览筹备工作,而涉案首层办公室确实是用于展览会的筹备办公室使用,为了更好地履行合同所以石韵公司保留着相关的物品放在首层会议室。原审认定这是违约是错误的。另外,原审法院认为石韵公司没有依约安排奥体中心人员参与财务管理是错误,石韵公司确定了专用的银行帐号用于收纳涉案展览会的费用,这已公示,双方派员是双方的责任,非石韵公司单方责任,因此不是石韵公司不履行合同导致违约。三、石韵公司确实因为奥体中心违约造成严重的损失,发票并不是认定相关物品存在交易行为或价值的法定认定标准,而结合石韵公司提供的出卖人的收据及原审法官现场调查相关物品存在的照片及相关物品具有展览性和博览性性质属性,可以认定石韵公司为了履行合同而购买物品。奥体中心因为原领导涉及刑事犯罪被抓,不想继续履行本合同,导致合同只履行了一次就无法再履行下去,应当予以赔偿。奥体中心辩称: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石韵公司的上诉请求。奥体中心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解除双方于2014年3月6签订的《华人赏石博览会合作协议》,并判令石韵公司退出并移交其占用的奥体中心场地;2.石韵公司自起诉之日起按月支付占用场地使用费38983.6元给奥体中心(具体数额应计算至被告移交场地之日止);3.案件全部诉讼费用由石韵公司承担。石韵公司向原审法院反诉请求:1.奥体中心赔偿石韵公司的损失2488160元;2.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奥体中心承担。原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3月6日,奥体中心(甲方)与石韵公司(乙方)签订《华人赏石博览会合作协议》,写明双方就合作举办世界华人赏石博览会之事约定如下:一、本合同所称合作场地是指甲方体育场周边区域,具体位置及面积由双方根据博览会的需求另行协商确定。乙方在赏石博览会期间对合作场地拥有独家权,但赏石博览会休会期间合作场地的使用权归于甲方所有。甲方同意在合作期间为乙方提供赏石博览会的筹备办公室和临时赏石展厅,甲方不收取租金,但装修改造费用及合作期限内发生的水电费、保洁费由乙方承担。合作期限五年,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合作期内,甲乙双方同意每年力争在劳动节(暂定5月1日至10日)、国庆节(暂定10月1日至10日)各举办一次赏石博览会,如有变化,甲乙双方另行商议。由甲乙双方共同成立赏石博览会组委会,组委会工作人员及数量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各自承担所派人员的工资待遇及社会保险待遇。组委会的财务人员由甲乙双方互派并建立独立完整的账号和开户行,负责整个博览会期间的财务管理工作。所有经费的支出需要由甲乙双方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甲乙双方法人印鉴方可支出。博览会的总收入(包括但不限于门票、展位费、赞助费、广告费以及实物赞助等),扣除甲乙双方同意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博览会举办期间发生的水电费、安保费、展位搭建费、宣传费、招商费、劳务费等费用后的余额。甲乙双方5:5分成,即甲方占50%,乙方占50%,如亏损仍按此比例各自承担。博览会筹备办公室乙方应合理使用,在不改动办公室基础结构,不影响使用寿命,不降低其经济价值,不改变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对办公室进行装修,可以添加设备、设施。筹备办公室装修前需将装修方案书面报甲方审核,经甲方书面同意后乙方不得擅自更改,装修方案须报建的须由乙方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乙方使用的物业(包括筹备办公室以及博览会推广活动使用的临时场地)的安全责任由乙方自负,乙方应增设安全设施和人员确保场地安全运营。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并构成违约的,一方追究对方责任,需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对方因诉讼而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等一切费用。上述合同签订后,双方确认仅在2014年国庆节期间举办了一次华人赏石博览会。奥体中心主张乙方并未按双方约定由双方互派人员并建立独立完整的帐号和开户行负责财务管理工作,而是石韵公司单方管理,且石韵公司拖至2015年4月份才将分成给予奥体中心。对此,奥体中心提交了第三届奇石展会收支总表予以证明。该表注明收入为351359.60元,支出270172.30元,利润81187.30元,中心分成40593.65元。收支总表并未有奥体中心、石韵公司的签名盖章。另石韵公司于2015年4月10日向奥体中心支付第三届奇石展会费用68430.85元,奥体中心提交了收据予以佐证。奥体中心称展会结束后,石韵公司并未按《华人赏石博览会合作协议》约定将场地交回奥体中心使用,包括一层、二层及负一层。石韵公司表示其只使用了一层的场地,二层没有使用,负一层存放的物品也不是石韵公司的。奥体中心确认一层面积为421.19平方米,二层面积为1066.8平方米,负一层面积为80平方米,并要求石韵公司支付每月38983.6元的场地占用费。对此,奥体中心提交了奥体中心首层、二层、负二层平面示意图及广东省奥体中心拟对外经营租赁资产租金评估咨询报告书予以证明。其中,租金评估咨询报告书4、5-1分别载明:地下室租金幅度8-10元/㎡.月;奥林匹克体育馆建筑物第一层租金幅度,位于第1层通道外侧,可正常利用的建筑物:22-33/㎡.月,位于第1层通道内侧或虽位于外侧但利用受限的建筑物20-22元/㎡.月。石韵公司对上述证据均持有异议,但未提交证据。石韵公司认为奥体中心违约导致石韵公司存在损失2488160元,对此提交了送货单、收据、蜡石收据、缅甸树化玉收据、鸡雪石玉茶台收据及装修收据及工程结算单、委托代理合同等予以证明,以上石韵公司均未能提供发票。原审法院认为:奥体中心、石韵公司签订《华人赏石博览会合作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依约恪守履行。奥体中心已依约将场地交由石韵公司使用,石韵公司未有证据证明已依约安排双方人员参与管理财务工作,且博览会结束后未能将场地交还奥体中心使用,已构成根本违约。现奥体中心主张解除双方的《华人赏石博览会合作协议》,石韵公司未提出异议,原审法院对奥体中心所述予以采纳。石韵公司在博览会结束后未能按约将场地交还奥体中心使用,奥体中心现要求石韵公司支付场地占用费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奥体中心主张石韵公司除占有首层外,还占用负一层、二层使用,石韵公司确认只占用了首层使用,经现场查看二层空置,在奥体中心未能进一步举证证实负一层、首层外留置的物品为石韵公司所存放的情况下,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石韵公司理应向奥体中心支付奥体中心一层的场地占用费。根据奥体中心拟对外经营租赁资产租金评估报告书显示,奥体中心第一层可正常使用建筑物租金幅度为22-33/㎡.月,故奥体中心主张按40元/㎡/月计算缺乏依据,原审法院酌情调整为按25元/㎡.月计算。虽石韵公司对首层面积421.19平方米持有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原审法院依法对奥体中心所述首层面积为421.19平方米予以确认,石韵公司理应向奥体中心支付首层场地占用费10529.75元/月,自2016年6月7日起计至2017年6月6日止,合计126357元(10529.75元×12个月)。对于石韵公司主张的反诉损失,石韵公司均未能提供相关发票予以证明,且所有经费支出均无双方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印章,故石韵公司理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合作协议中并未明确约定需由石韵公司购买红木家具、腊石、树化玉、鸡血石等可用于参展的物品,相关物品一直由石韵公司存放保管,可由石韵公司继续使用。综上,原审法院对石韵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采信,予以驳回。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7年6月6日判决:一、解除广东省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与广州市石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华人赏石博览会合作协议》;二、广州市石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奥林匹克体育中心支付场地占用费126357元(自2016年6月7日起以10529.75元/月为基数计至2017年6月6日止);三、驳回广东省奥林匹克体育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广州市石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2830元,由广州市石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反诉费13350元,由广州市石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二审中,石韵公司、奥体中心均表示同意解除《华人赏石博览会合作协议》。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关于谁违约的问题。根据《华人赏石博览会合作协议》“……乙方在赏石博览会期间对合作场地拥有独家权,但赏石博览会休会期间合作场地的使用权归于甲方所有……”的约定,赏石博览会休会期间,合作场地的使用权属于奥体中心,现石韵公司在博览会结束后仍占用涉案场地负一层构成违约。石韵公司违约,奥体中心有权解除《华人赏石博览会合作协议》,且双方均表示同意解除,原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华人赏石博览会合作协议》并无不当。关于石韵公司的损失问题。首先,双方是联营合同关系,《华人赏石博览会合作协议》也约定,所有经费的支出需要双方授权人员签字并加盖双方法人印鉴方可支出,筹备办公室的装修还需奥体中心审核。现石韵公司并不能举证证实相关装修、物品采购等费用经过奥体中心的审核或同意。其次,双方并未达成由石韵公司购买红木家具等可用于参展物品的一致意见,相关物品由石韵公司购买、存放保管,由石韵公司继续所有使用,损失并不必然存在。因此,原审法院驳回石韵公司的反诉请求并无不妥。综上所述,石韵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18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石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曹佑平审判员 杨 凡审判员 汤 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惠玲陈莹颖蔡嘉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