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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81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刘剑北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剑北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81刑初24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剑北,男,1993年9月23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年3月29日被刑事拘留,4月5日武冈市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9月25日武冈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10月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侯审。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7)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剑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邓冬梅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唐顺孝、钟飞鹰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郭叶秋担任法庭记录,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桂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剑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6号中午。刘剑北开房容留刘某、张某、邓某在武冈市家馨宾馆×号房间吸食冰毒。刘剑北、刘某、张某、邓某当场被查获。到案后,刘剑北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剑北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确认证明效力的现场照片、视听资料、辨认笔录、抓获经过、户籍资料、证人刘某、张某、邓某的证言,被告人刘剑北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明。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了武冈市司法局对被告人刘剑北进行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武冈市司法局出具了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建议对刘剑北实行社区矫正。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剑北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刘剑北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刘剑北确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其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刘剑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剑北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邓冬梅��民陪审员唐顺孝人民陪审员  钟飞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郭叶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