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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22民初18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惠州市华明达电器有限公司与罗峥荣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市华明达电器有限公司,罗峥荣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322民初1865号原告惠州市华明达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博罗县龙溪镇小蓬岗村陈屋组。法定代表人于闯,总经理。诉讼代理人黄朋程,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峥荣,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原告惠州市华明达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罗峥荣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黄朋程、被告罗峥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案件事实原、被告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三、四项,其他事项无争议。一、被告入职时间:2015年8月4日。二、被告的工作岗位:电商部经理。三、原、被告是否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签订了自2015年8月4日至2018年8月3日的《劳动合同书》。原告主张及证据:原告已经提供了劳动合同原件且被告在庭上表明劳动合同上乙方的指模为其所摁,且该份劳动合同已经生效,而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已经视为双方签订书面了劳动合同。关于劳动合同的送达问题,法律并没有规定劳动合同签收表是由用人单位掌握的,并未强制用人单位送达劳动合同时建立签收表,在本案中,原告并不负有向法庭举证证明已送达劳动合同原件给被告的义务,而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合同的生效是自双方签订盖章之日起生效,所以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已经生效并履行了,请法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对其主张提供了《劳动合同》、《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予以佐证。被告答辩及证据:被告只是陈述签订空白条款的劳动合同时候有摁手印,并非承认就是按了该份合同原件的手印。劳动合同原件以及劳动合同签收表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原告只提供了不一致的劳动合同原件,一直未提供劳动合同送达签收表,依据劳动合同仲裁法第6条以及劳动争议案件办案规则第17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告未送达劳动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16条,应视为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以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6条原告依法向被告支付每月2倍工资。被告对其答辩提供了对话录音、2017年4月5日劳动合同复印件、2017年3月29日劳动合同复印件予以佐证。法院认定及理由:原告提供了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8月4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自2015年8月4日至2018年8月3日止。该劳动合同有原告的盖章、被告的签字摁手印确认,被告虽对该份合同提出了异议,但因其未对该合同提出鉴定申请,故本院对该合同予以认可,即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自2015年8月4日至2018年8月3日的《劳动合同书》。该劳动合同自原、被告双方签订确认起即发生法律效力。四、原告是否应当支付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58667元:不应当,因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自2015年8月4日至2018年8月3日的《劳动合同书》,故原告无需支付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58667元。五、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间:2017年2月8日。六、仲裁请求:1、停止违法扣押劳动合同原件,把合同归还被告;2、支付经济补偿金5个月工资5万元;3、支付未签订有效劳动合同(2015.9.4-2016.8.4)的二倍工资共11个月共11万元,支付未签订有效劳动合同(2016.9.4-2017.2.6)的二倍工资共5个月共5万元;4、支付欠发的工资社保及报销单据,2017年1月份工资1万元,2017年2月份工资2000元,报销单据753元,合计12753元;5、即日起解除劳动合同,提供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客观地写明被告的入职时间、离职时间、职位、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6、缴纳被告2015年8、9、10月三个月未依法缴纳的社保;7、先予执行欠发的工资及应付的经济赔偿金。七、仲裁结果:原告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未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8667元给被告。八、诉讼请求: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8667元。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已签订了自2015年8月4日至2018年8月3日的《劳动合同书》,故原告无需支付被告未签订书面���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58667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惠州市华明达电器有限公司无需向被告罗峥荣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58667元。本案为劳动争议,免收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卢东明审 判 员  纪汉雄人民陪审员  苏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 助理  易 霞书 记 员  童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