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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82民初96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叶挺与林晓峰、叶维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挺,林晓峰,叶维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9698号原告:叶挺,男,198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林晓峰,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叶维宁,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挺与被告林晓峰、叶维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叶挺负担。审 判 员 朱健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单玲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