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2民初96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叶挺与林晓峰、叶维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挺,林晓峰,叶维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82民初9698号原告:叶挺,男,198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林晓峰,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被告:叶维宁,男,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挺与被告林晓峰、叶维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叶挺负担。审 判 员 朱健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单玲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