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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执6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680号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无业,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李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13日作出(2017)辽0281刑初10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罚金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日���履行义务,拒不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合议庭审查核实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曲 成代理审判员  宫元达代理审判员  刘孝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思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