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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289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王玉娟与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福轮特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娟,何兵远,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福轮特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28976号原告:王玉娟,女,196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龙,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乔智,上海市万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兵远,男,197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家伟,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法定代表人:张近东。被告:上海福轮特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刘玉民。原告王玉娟与被告何兵远、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福轮特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原告因故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722.32元,由原告负担(予以免收)。审判员  陆玲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安 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