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终127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磊若软件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磊若软件公司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终127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天安工业村八座3A单元。法定代表人:曾胜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柯珍兰,女,系该公司法务专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磊若软件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辛州海伦威尔Bakertown西路2693号。代表人:MarkP.Peterson,该公司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娇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磊若软件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6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磊若软件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磊若软件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知民初字第1627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磊若软件公司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深圳市证通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余丽君(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