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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02执24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陕西省地方电力发电有限公司与榆林市联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省地方电力发电有限公司,榆林市联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4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省地方电力发电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榆林市联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作出的(2017)陕0802民初85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榆林市联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陕西省地方电力发电有限公司支付租赁费用114.66万元及租赁到期后占用费23.3万元、案件受理费1709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6380元,以上共计1418070元。本院在执行陕西省地方电力发电有限公司��榆林市联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冻结了榆林市联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20万股权,但被执行人榆林市联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榆林市联慧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120万元股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德贵审 判 员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宏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