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民初33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成都汇融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罗文萍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汇融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罗文萍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3307号原告:成都汇融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华,男。生于1981年8月4日,汉族,成都汇融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湖北省仙桃市,被告:罗文萍,女,生于1967年5月31日,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原告成都汇融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文萍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10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成都汇融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成都汇融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唐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家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