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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执7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刘刚与郭金敏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刚,郭金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3执7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刚,居民。被执行人:郭金敏,公司职工。本院在执行刘刚与郭金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扣划了被执行人在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1595元用于偿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鄂0323民初1165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南金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金 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