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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民终233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营支行与兴化市大营惠农担保有限公司、刘新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兴化市大营惠农担保有限公司,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营支行,刘新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民终23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化市大营惠农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大营镇大营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营支行,住所地兴化市大营镇中心路273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新丰,男,汉族,住兴化市。上诉人兴化市大营惠农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营支行、刘新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1民初49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兴化市大营惠农担保有限公司收到法院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兴化市大营惠农担保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冒金山审判员  俞爱宏审判员  陈霄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莉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