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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民初33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王某1与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李雪波,刘艳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5民初3373号原告:王某1,女,2006年3月19日出生,满族,学生,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法定代理人:王某2,男,满族,1974年6月7日出生,住址同上,系王某1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伟,河北陈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1号平安大厦1楼。负责人:叶青,经历。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丽正门大街6号。负责人:贾梅,经理。被告:李雪波,男,1969年7月17日出生,民族、职业不详,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被告:刘艳刚,男,1981年6月4日出生,民族、职业不详,住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王某1与李雪波、刘艳刚、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原告王某1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1498元同意原告王某1免交。审判员 高 贵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浩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