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民初161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义乌市乐驰汽车维修服务部与陈志林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乐驰汽车维修服务部,陈志林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6111号原告:义乌市乐驰汽车维修服务部,住所地:义乌市荷叶塘涌金大道B7号。经营者:姚彩谜。被告:陈志林,男,1982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乐驰汽车维修服务部与被告陈志林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义乌市乐驰汽车维修服务部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义乌市乐驰汽车维修服务部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义乌市乐驰汽车维修服务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义乌市乐驰汽车维修服务部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余 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晓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