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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3财保8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松伟、张战涛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松伟,张战涛,韩春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3财保884号申请人:陈松伟,男,汉族,1977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被申请人:张战涛,男,汉族,1978年3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城区。被申请人:韩春霞,女,汉族,1977年2月7日出生,河南省新密市城区院(荣域福湾)16号楼1单元5层503。申请人陈松伟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战涛、韩春霞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战涛、韩春霞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张慧强担保财产位于新密市城区长庆路西侧(新密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一处。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郭胜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尚亚冰书 记 员 周垚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