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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502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资云良与被执行人钟伟、孙雅婷、肖功彪、李唯佳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资云良,钟伟,孙雅婷,肖功彪,李唯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云2502执365号申请执行人:资云良,男,1975年生,彝族,住云南省弥勒市。被执行人:钟伟,男,1977年生,汉族,住云南省蒙自市。被执行人:孙雅婷,女,1990年生,汉族,住云南省个旧市。被执行人:肖功彪,男,1972年生,汉族,住云南省开远市。被执行人:李唯佳,男,1986年生,汉族,住云南省红河州大庄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资云良与被执行人钟伟、孙雅婷、肖功彪、李唯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资云良依据生效的(2017)云2502民初1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29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采取银行存款、证券、房产、车辆等查询措施,查明申请执行人资云良诉讼保全的被执行人孙雅婷、钟伟名下位于开远市房产,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远支行的抵押物,已被本院依法查封,现不具备执行条件;被执行人肖功彪已履行支付执行款60000元(已兑付申请执行人),应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执行被执行人肖功彪名下财产;被执行人钟伟、孙雅婷、李唯佳现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情况经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滔审判员 普志国审判员 黄健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初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