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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94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田有洪申请执行邓永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有洪,邓永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948号申请执行人田有洪,男,1979年1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被执行人邓永芬,女,197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盘县。田有洪申请执行邓永芬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2民初77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邓永芬支付申请人田有洪装修款36 7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359元。该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邓永芬支付了3000元,对下余款项未自动履行义务,田有洪向本院申请执行,产生执行费406元,以上款项共计34 465元及相应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邓永芬常期在外去向不明,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2民初77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大禹审判员  黄泽飞审判员  张天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祥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