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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91刑初1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肖某珍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珍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91刑初14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珍,女,1965年3月3日出生于淮安市,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同年10月13日被取保候审。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淮开检诉刑诉(2017)1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珍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31日20时03分许,被告人肖某珍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盐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012号路灯杆处,因疏于观察与站在车行道内的被害人杨某发生碰撞,致杨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人肖某珍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为证实上述指控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肖某珍驾驶电动自行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肖某珍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本院依法对被告人肖某珍定罪处罚。被告人肖某珍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31日20时03分许,被告人肖某珍驾驶电动自行车,沿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盐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012号路灯杆处,因疏于观察与站在车行道内的被害人杨某发生碰撞,致杨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淮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被告人肖某珍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肖某珍与被害人杨某的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赔偿相关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未到庭证人刘正国证词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车辆性能检测报告书,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死亡证明书,民事调解书,收条,发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肖某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赔偿被害人杨某亲属的经济损失,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珍认罪悔罪,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某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朱士高审 判 员  王 毕人民陪审员  许广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熊 进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