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1执9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抢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抢先,杨美芬,林上波,孙杨超,上饶市颐养阁投资发展管理有限公司,赵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1执98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旭日街道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7057423465。法定代表人:杨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抢先,女,198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被执行人:杨美芬,女,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林上波,男,197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被执行人:孙杨超,男,1991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玉山县,被执行人:上饶市颐养阁投资发展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旭日广场南侧商誉楼209-210室,组织机构代码05160135-9。法定代表人:赵剑,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赵剑,男,1972年11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县,申请执行人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赵抢先第等借款合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1121民初27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西广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1121执98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徐志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江西)书记员 诸雁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