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高某申请执行屈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1332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渭城区渭城镇石何杨村。被执行人屈某,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渭城区渭城街道办事处坡刘村。申请执行人高某申请执行屈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的执行标的为1332.46元,现被执行人屈某已将全部案件款履行完毕,本院已支付申请人高歌,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4民终1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