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404执13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高某申请执行屈某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1332号申请执行人高某,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渭城区渭城镇石何杨村。被执行人屈某,男,198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咸阳市渭城区渭城街道办事处坡刘村。申请执行人高某申请执行屈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该案的执行标的为1332.46元,现被执行人屈某已将全部案件款履行完毕,本院已支付申请人高歌,故该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4民终1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秦川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小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