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1民初84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26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金润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增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金润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邵增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1民初8458号原告:江苏金润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园西路旭升花苑19幢4151室。法定代表人:丁永仁。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景宁,南京市秦淮区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邵增武,男,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金润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邵增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可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且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金润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金润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 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谢发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