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01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黎凤英与邓慈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凤英,邓慈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1268号原告:黎凤英,女,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被告:邓慈寿,男,1965年9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户籍地恩施市,现住恩施市。原告黎凤英与被告邓慈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黎凤英在审理过程中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凤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交纳55元,由原告黎凤英负担。审判员 韩笑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邹晓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