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03民初24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湖南惠天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冯爱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惠天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冯爱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03民初2402号原告:湖南惠天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太子路1555号惠天然山水国际17栋902房。法定代表人:邓筱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小翠,女,199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合江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徐静,女,1995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陵川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被告:冯爱川,女,197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惠天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冯爱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惠天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惠天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惠天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6元,减半收取233元,由原告湖南惠天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拥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汤 敏 来源: